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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03版
  本報延吉訊(記者 楊威) 開發商和業主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物業管理費為0.6元/平方米,卻和物業簽訂了0.9元/平方米的合同,業主該按哪個交?
  日前,延吉市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判決業主按購房時購房合同中的0.6元/平方米交物業費,因為該合同在先,如果物業費有變動,應該取得業主的同意。
  業主:
  物業費每平方米漲了三毛錢
  韓先生2012年購買了延吉市某小區的房屋,購房合同規定物業費價格為0.6元/平方米。然而,住進新房後,物業公司卻按0.9元/平方米的標準收費,韓先生等業主十分不解,但物業公司說他們和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收費合同就是0.9元/平方米,業主必須按這個標準交費。入住的第一年,業主都按0.9元/平方米的標準交了物業費。但今年,韓先生等5戶業主認為應該按0.6元/平方米的標準交物業費,而不是0.9元的標準。於是,他們沒有交物業費,最後被物業公司起訴至延吉市法院。
  物業:
  與開發商約定0.9元/平方米
  對此,物業公司出示了與開發商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書,該合同第7條第1項約定,物業費為每月每平方米0.9元。並將這一收費標準登記備案。
  物業公司表示,按照物業管理有關法規,這份合同對小區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應該按0.9元/平方米收費。
  ■法院判決
  物業費應為0.6元/平方米
  延吉市法院經過審理調查後認為,前期物業管理費應當由建設單位在與業主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中確定。開發公司擅自提高前期物業費標準,違背了《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最終判決業主按0.6元/平方米的標準交物業費。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雖然兩份合同都合法有效,但開發商銷售房屋時協議約定的物業管理費在前,而且是法律規定必須有的條款,如有變動,應取得業主同意。
  (原標題:物業費為啥漲3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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